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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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告 李景晶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原告 李景儒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李宗憲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瀅芝 律師
鄧瑀萱 律師被告 李宗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該事件業經裁判確定,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