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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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林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中壢中原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