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鄒年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萬元,約定自99年12月2日起至102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4月17日止累計132,146元未給付,其中119,036元為本金;12,126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9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自99年12月2日起至102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4月17日止累計123,845元未給付,其中111,603元為本金;11,258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9,036元│101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11,603元│101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