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李麗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貳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緣相對人林李麗瑱於民國94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062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