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261號債權人 賴荔雄 債務人 方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826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月31日│300,000元│94年1月31日│CA0000000│├──┼─────────┼───────────┼───────────┼───────────┤│002│94年2月28日│250,000元│94年2月28日│CA0000000│├──┼─────────┼───────────┼───────────┼───────────┤│003│94年3月15日│200,000元│94年3月15日│SA0000000│├──┼─────────┼───────────┼───────────┼───────────┤│004│94年4月30日│300,000元│94年4月30日│CA0000000│├──┼─────────┼───────────┼───────────┼───────────┤│005│94年5月31日│300,000元│94年5月31日│CA0000000│├──┼─────────┼───────────┼───────────┼───────────┤│006│94年8月31日│300,000元│94年8月31日│SA0000000│├──┼─────────┼───────────┼───────────┼───────────┤│007│94年10月31日│250,000元│94年10月31日│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