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1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1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5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國民現金
貸款融資查詢、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
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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