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聖文
被 告 甲○○
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02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5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約定事項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