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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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黃滄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紅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鴻奈米科│陽信商業銀│105年10月7日│63,000元│AE0000000││││技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