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9號債權人 曹麗卿 上列債權人曹麗卿因與債務人 施鍵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曹麗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陳本件債務未定清償期限,則自103年11月3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利息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鍵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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