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志炫 被告 張若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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