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許東洋
許坤榮 許坤煙 許月櫻 許恭 許莉華 苗栗縣○○鎮○○街00號3樓被告 甘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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