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他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86號受裁定人即原告温○○受裁定人即被告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87號),經裁判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2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87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本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345元,此部分因准予原告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是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7元(計算式:16345×2/100=327),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為16,018元(計算式:00000-000=16018),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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