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阮○○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113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收養人甲○○地址「河內市○○縣○○鄉○○村」之記載,應更正為「河內市○○縣○○鄉○○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