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2號債權人 蕭美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宥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
、利率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8」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
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本件請求違約金、工本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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