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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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本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本源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林本源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8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91號│100年度訴字第3191號│100年度訴字第32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91號│100年度訴字第3191號│100年度訴字第3284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30日│││日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7日│99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4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84號│101年度易字第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101年3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84號│101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30日│101年4月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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