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肇堂
吳孟勲
陳麗如 被告 楊文德
楊昀叡 蔡智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文德、楊昀叡、蔡智明因傷害等案件,均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各判決科處罪刑、不受理在案;及原告吳肇堂、吳孟勲、陳麗如皆已於113年3月22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3年8月29日,為前開案件如經不受理判決諭知時,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3份、刑事告訴人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吳肇堂、吳孟勲、陳麗如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