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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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觀音山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8,40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