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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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觀音山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8,40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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