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