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債權人新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真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相對人陳真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釋明與發票人 陳數真 何關聯。
㈢釋明是否屆期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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