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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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37號聲請人 蕭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百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共19紙。
㈢查報本票票號WG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正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本票到期日為105年9月12日)。
㈣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之本票是否請求?(查
二紙本票均未屆到期日,無法提示,故不得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