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03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03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036號被付懲戒人 蔡永濬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蔡永濬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永濬(原名 蔡明輝 )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南監理站(下稱臺南監理站)助理工務員,負責第一股考檢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4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4年,嗣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臺南監理站辦理車輛檢驗項目計有:1.變更檢驗、2.申請牌照檢驗、3.定期檢驗、4.臨時檢驗等。某汽車商行負責人 王君 ,係從事代客辦理車輛檢驗業務,王君為使不合規定之車輛得以檢驗通過或使檢驗人員採取較寬鬆或不刁難方式檢驗,竟與被付懲戒人達成共識,由王君向客戶收取每次代檢新臺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額外費用,再利用管道得知被付懲戒人當班執行驗車工作時,將車輛開往監理站檢驗。王君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行賄被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明知王君為使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或避免遭受刁難而致送款項,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該金額而違法驗車。因被付懲戒人之違法驗車,使得不合格之車輛先後通過檢驗。
三、被付懲戒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被付懲戒人另因貪污案經判刑確定(有期徒刑4年6月,禠奪公權3年,目前在監執行中),公路總局業於102年7月29日發布免職令(000年0月0日生效),被付懲戒人並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五、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9118號、96年度偵字第10311號起訴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104年2月24日刑六104台上464字第1040000004號函。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永濬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為臺南監理站助理工務員,負責掌理該站第一股考檢業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臺南監理站辦理驗車過程,係由副站長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當日小型車之檢驗人員,監理站辦理車輛檢驗項目計有:1.變更檢驗、2.申請牌照檢驗、3.定期檢驗、4.臨時檢驗等。檢驗項目包括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顏色及各項裝備需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
39條、第39條之1、第39條之3等規定,凡檢驗未合格者,得命改善後再辦理複檢;又於車輛變更檢驗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以供查驗。臺南市○區○○路○○○○號1樓之福吉汽車商行,有代客辦理車輛檢驗業務,該公司負責人 王文龍 為使不合規定之車輛得以檢驗通過(如附表編號2-4號)或使檢驗人員採取較寬鬆或不刁難方式檢驗(如附表編號1號、5-28號),竟與被付懲戒人達成共識,由王文龍向客戶收取每次代檢新臺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額外費用(除繳交給公路監理單位之規費、福吉汽車商行代辦服務費外,另外向客戶加收之費用),再利用管道得知被付懲戒人當班執行驗車工作時,將車輛開往監理站檢驗,被付懲戒人週六值班時再將收得費用之一半(附表編號
11、28號除外)當作通關費用,用以行賄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王文龍為使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或避免遭受刁難而致送款項,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先後2次於附表編號2-3號之時間收受該等賄款而違法檢驗通過;又另行起意,於附表編號4號之時間,收受該金額而違法驗車,被付懲戒人之違法驗車而使得上開3部不合格之車輛先後通過檢驗而違背其職務行為;其復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之意思,先後於附表編號1、5-28號時間內,收受王文龍所交付之該等金額,而採取較寬鬆之檢驗標準驗車,使王文龍送檢驗之車輛通過檢驗。被付懲戒人前後收受之賄款,總計達新臺幣(下同)25,600元(各該車輛、具體違規行為及行賄、收賄之金額,詳如附表編號1-28號)。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二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6年度偵字第9118、10311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乃判決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25,600元,應予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褫奪公權4年。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4年2月16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四、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9118、10311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464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又其雖犯貪污罪被判有罪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惟依其犯罪之情節,認本件仍有處分之必要,並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應為免議議決之情形。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永濬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高秀真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紋麗附表:
┌──┬─────────┬─────┬────┬─────┬─────┐│編號│車號&車主│檢驗時間│王文龍向│蔡永濬具體│蔡永濬所犯││││&│車主額外│違法行為│法條││││檢驗種類│收取之費│││││││用││││││├────┤││││││行賄金額│││├──┼─────────┼─────┼────┼─────┼─────┤│1.│2G-9573 楊家豪 (原│94.07.28│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為東和車廠所有,檢│&├────┤務之行為,│例第5條│││驗後始售予楊家豪)│變更初檢│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500元│3款││││││。││├──┼─────────┼─────┼────┼─────┼─────┤│2.│原車牌:00-0000新│94.12.02│2,500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車牌:000-00 呂翊禾 │&├────┤改為框式,│例第4條│││(原東和車廠所有,│定期初檢│1,250元│依規定應檢│第1項第│││嗣出售予呂翊禾)│││驗發票及加│5款││││││(改)裝證│││││││備完稅證明│││││││,但卻違反│││││││規定未予檢│││││││驗,且收取│││││││賄款1,250│││││││元。││├──┼─────────┼─────┼────┼─────┼─────┤│3.│原車牌:00-0000新│94.12.02│2,500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車牌:0000-00林火│&├────┤改為框式,│例第4條│││盛(原東和車廠所有│變更覆檢│1,250元│依規定應檢│第1項第│││,嗣出售予 林火盛 )│││驗發票及加│5款││││││完稅證明,│││││││(改)裝證│││││││備但卻違反│││││││規定未予檢│││││││驗,且收取│││││││賄款1,250│││││││元。││├──┼─────────┼─────┼────┼─────┼─────┤│4.│D3-6653 郭美宏 (原│95.12.15│2,500元│貨車由廂式│貪污治罪條│││東和車廠所有,嗣出│&├────┤改為框式,│例第4條│││售予郭美宏)│變更覆檢│1,250元│依規定應檢│第1項第││││││驗發票,但│5款││││││卻違反規定│││││││未予檢驗,│││││││且收取賄款│││││││1,250元。││├──┼─────────┼─────┼────┼─────┼─────┤│5.│9778-PX 邱文亮 │95.12.26│1,5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期初檢│75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750元│5款││││││。││├──┼─────────┼─────┼────┼─────┼─────┤│6.│0196-SV高 陳素麗 │96.01.05│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驗│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5款││││││元。││├──┼─────────┼─────┼────┼─────┼─────┤│7.│0258-SV永昇瓦斯行│96.01.05│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賴熙燿 │&├────┤務之行為,│例第4條││││新檢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即申請牌照││款1,000│5款││││初檢)││元。││├──┼─────────┼─────┼────┼─────┼─────┤│8.│8027-SR 華霖 塑膠實│96.01.05│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業股份有限公司(負│&├────┤務之行為,│例第4條│││責人 郭良輔 )│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5款││││││元。││├──┼─────────┼─────┼────┼─────┼─────┤│9.│8562-SR昭和特殊氣│96.01.05│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體股份有限公司(吳│&├────┤務之行為,│例第4條│││ 耿昌 )│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5款││││││元。││├──┼─────────┼─────┼────┼─────┼─────┤│10.│5619-DF 施俊仁 │96.01.15│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5款││││││元。││├──┼─────────┼─────┼────┼─────┼─────┤│11.│C7-8451私立中美幼│96.01.17│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稚園翁振聰 │&├────┤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期初檢│3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300元│5款││││││。││├──┼─────────┼─────┼────┼─────┼─────┤│12.│1870-SV達億工程行│96.01.24│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宋美珍林聖文 )│&├────┤務之行為,│例第4條││││跨區變更初│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檢││款1,000│5款││││││元。││├──┼─────────┼─────┼────┼─────┼─────┤│13.│4133-JH 杜秀鳳 │96.02.01│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5款││││││元。││├──┼─────────┼─────┼────┼─────┼─────┤│14.│4725-SV我家企業社│96.03.12│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李凌威 )│&├────┤務之行為,│例第4條││││新檢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即申請牌照││款1,000│5款││││初檢)││元。││├──┼─────────┼─────┼────┼─────┼─────┤│15.│3S-6051 翁美雲 │96.03.29│3,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1,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500│5款││││││元。││├──┼─────────┼─────┼────┼─────┼─────┤│16.│D3-4938 陳建元 │96.05.30│5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檢初檢│25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250元│5款││││││。││├──┼─────────┼─────┼────┼─────┼─────┤│17│7406-SV吉福堡冷凍│96.04.04│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務之行為,│例第4條│││ 進雄 )│變更初檢│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500元│5款││││││。││├──┼─────────┼─────┼────┼─────┼─────┤│18│SR-6720 吳瑞典 │96.04.16│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500元│5款││││││。││├──┼─────────┼─────┼────┼─────┼─────┤│19│原車牌:0000-00新│96.04.18│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車牌:00-0000 何金 │&├────┤務之行為,│例第4條│││海│臨檢初檢│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500元│5款││││││。││├──┼─────────┼─────┼────┼─────┼─────┤│20│8581-SV 邱煒展 │96.04.18│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新檢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即申請牌照││款1000元│5款││││初檢)││。││├──┼─────────┼─────┼────┼─────┼─────┤│21│0673-KJ花舍( 王英 │96.04.23│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花)│&├────┤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期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元│5款││││││。││├──┼─────────┼─────┼────┼─────┼─────┤│22│7731-SV 黃冠彰 │96.04.23│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元│5款││││││。││├──┼─────────┼─────┼────┼─────┼─────┤│23│9461-SV 楊景智 │96.04.27│3,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新檢初檢(│1,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即申請牌照││款1,500│5款││││初檢)││元。││├──┼─────────┼─────┼────┼─────┼─────┤│24│2502-SV坤典股份有│96.05.01│2,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限公司│&├────┤務之行為,│例第4條││││變更初檢│1,0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000元│5款││││││。││├──┼─────────┼─────┼────┼─────┼─────┤│25│E8-4552 孫雲龍 │96.05.09│5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臨檢初檢│25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250元│5款││││││。││├──┼─────────┼─────┼────┼─────┼─────┤│26│SV-0213 李智明 │96.05.09│3,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期初檢│1,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1,500│5款││││││元。││├──┼─────────┼─────┼────┼─────┼─────┤│27│0113-UG 吳玉溱 │96.05.10│3,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務之行為,│例第4條││││新檢初檢(│1,5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即申請牌照││款1,500│5款││││初檢)││元。││├──┼─────────┼─────┼────┼─────┼─────┤│28│C7-8452中美幼稚園│96.05.30│1,000元│未為違背職│貪污治罪條│││( 王宗禮 )│&├────┤務之行為,│例第4條││││定檢初檢│300元│但有收取賄│第1項第││││││款300元│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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