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玉勝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玉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溫玉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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