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移調字第81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調解筆錄
聲請人 范天立 代理人 蘇昱銘 律師相對人范 劉貴元 第三人兼上一人之代理人 范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移調字第8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民事協商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呂佩珊書記官陳仙宜調解委員林武彥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范天立聲請人代理人蘇昱銘律師相對人 范劉貴元 相對人代理人范富美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范劉貴元願給付聲請人范天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
二、給付方法: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上款由相對人范劉貴元給付),餘款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於104年11月2日起每星期一給付1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款由第三人范富美給付,共150000元)。上開款項均匯入聲請人范天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天立。
三、系爭兩棟房地(即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房屋,與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兩造同意由兩造各所指定之1人共同管理。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范天立聲請人代理人蘇昱銘律師相對人劉貴元相對人代理人范富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仙宜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