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82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施婕穎 被告 沈秀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李和┌─────────────────────────────────────────────┐│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1628號│├──┬──────┬─────┬──────────────┬──────────────┤│編號│貸放日期│計算利息及│利息│違約金│││(民國)│為約金之本├─────────┬────┼─────────┬────┤│││金(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0年8月4日│38,164元│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4月1日起至│0.115%│││││108年9月23日止││108年9月23日止│││││├─────────┼────┼─────────┼────┤││││自108年9月24日起至│4.16%│自108年9月24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8年9月30日止│││││││├─────────┼────┤││││││自108年10月1日起至│0.832%│││││││清償日止││├──┼──────┼─────┼─────────┼────┼─────────┼────┤│2│102年2月15日│17,685元│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4月1日起至│0.115%│││││108年9月23日止││108年9月23日止│││││├─────────┼────┼─────────┼────┤││││自108年9月24日起至│4.16%│自108年9月24日起至│0.416%│││││清償日止││108年9月30日止│││││├─────────┼────┼─────────┼────┤││││││自108年10月1日起至│0.83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