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顏東隆 (即 顏林足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權人 江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江明洲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顏林足前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存續期間自民國73年1月12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則依照各契約約定,並於73年1月16日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 嗣顏林足 於99年3月14日死亡,由抗告人即債務人顏東隆於99年11月15日因分割繼承而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顏林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借款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件為證。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欠款應係為賭債,且是否有借據或是否業經清償均有所不明;另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86年度執字第170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於90年1月11日視為撤回執行而塗銷查封登記,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自90年1月11日迄今已逾18年而時效消滅,依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之規定,抗告人自得拒絕清償,為此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參照)。
四、本件原審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是原審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雖陳稱訴外人顏林足積欠之債務應係賭債,且是否有借據或是否業經清償均有所不明,縱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亦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惟縱令抗告人所言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非屬許可拍賣抵押物事件所應審酌之要件,自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另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如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或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當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6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前於87年間以訴外人顏林足(即抗告人之被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以86年度執字第170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依非訟事件取得之裁定,並無實體上既判力,抗告人既自承前案於90年1月11日因視為撤回執行而塗銷查封登記,相對人所持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內容尚未實現,則相對人更行聲請裁定,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高偉文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抗字第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8.00│10分之2│├─┼───┼────┼────┼────┼──────┼─┼─────┼───────────┤│2│基隆市○○○區○○○段││000-0000││211.00│10分之2│└─┴───┴────┴────┴────┴──────┴─┴─────┴───────────┘┌─┬─────┬───────┬───┬──────────────────────┬────┐│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基隆市中正區港│4層樓│4層:62.78││全部││││濱段0000-0000│鋼筋混│合計:62.78││││││地號│凝土加│││││││-------------│強磚造│││││││中正路656巷49││││││││之3號││││││├─────┼───────┴───┴────────────┴─────────┴────┤││備考│所有權人:顏東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