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謝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十呆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十呆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6月14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符合行政院「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便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經99年9月18日第1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該財團法人第1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簿暨會議記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0月12日環署綜字第0990091117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