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王誌輝 被告 劉建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5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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