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補償請求人 吳建鋒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提起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予請求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75頁)附卷可稽,然請求人迄未依該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