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97年12月31日││七││103年12月31日│├──┤├───────┤├──┤├───────┤│二││98年12月31日││八││104年12月31日│├──┤├───────┤├──┤├───────┤│三││99年12月31日││九│6,000元│105年12月31日│├──┤6,000元├───────┤├──┤├───────┤│四││100年12月31日││十││106年12月31日│├──┤├───────┤├──┤├───────┤│五││101年12月31日││十一││107年12月31日│├──┤├───────┤└──┴──────┴───────┘│六││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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