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郭鴻鈞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股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5│普通股│1│46││├──┼───────────────┼─────────────┼──────┼───┼─────┼───┤│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8│普通股│1│9││├──┼───────────────┼─────────────┼──────┼───┼─────┼───┤│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普通股│1│5││├──┼───────────────┼─────────────┼──────┼───┼─────┼───┤│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普通股│1│3││├──┼───────────────┼─────────────┼──────┼───┼─────┼───┤│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9│普通股│1│3││├──┼───────────────┼─────────────┼──────┼───┼─────┼───┤│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3│普通股│1│3││├──┼───────────────┼─────────────┼──────┼───┼─────┼───┤│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7│普通股│1│1││├──┼───────────────┼─────────────┼──────┼───┼─────┼───┤│000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4│普通股│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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