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82號上訴人高梅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上訴人 黃偉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溫藝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