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斯隆於09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2,42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2,254元整、預借現金43,7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718元整及違約金2,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006元整自095年02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
8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2│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19│││66006││月8日起│月31日止│.71計算之利息│││元│├──────┼──────┼───────┤││││另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年9月1日起││.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2│至民國100年3│按月以600元整│││66006││月8日起│月3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另自民國100│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年4月1日起││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