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蔡宗穎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芸 被上訴人 藍俊豪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林福容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蔡宗穎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芸 被上訴人 藍俊豪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林福容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