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林采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樺工程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惟被告明樺工程有限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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