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第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堅泰 上列原告對被告 徐家嬪 等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等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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