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張桂豪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張阿炳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時,倘相對人業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具狀到院稱:其執有張阿炳前於106年8月21日簽發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644042),提示後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張阿炳已於108年7月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張阿炳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性質上復無從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