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8年度速偵字第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手冊貳本、總簽注單拾柒張、筆記本壹本及六合彩歷屆開獎單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期滿。扣案之六合手冊2本(聲請書漏載2本)、總簽注單17張、筆記本1本及六合彩歷屆開獎單2張,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宣告沒收法條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應予更正)。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8年度速偵字第3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2885號為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99年3月10日期滿等情,有前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六合手冊2本、總簽注單17張、筆記本1本及六合彩歷屆開獎單2張,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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