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債權人 吳秋桂 債務人佰亨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菀鎔 債務人佰亨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俊林
一、債務人佰亨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柒仟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俊林、佰亨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佰亨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二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郭俊林、佰亨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七、本件依聲請狀之聲請事項第一項所載,債權人就附表一編號八之支票票款,除請求發票人佰亨資訊有限公司給付外,又於該項後段請求郭俊林與佰亨資訊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顯已重複,然依債權人於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說明,此項請求實應區分為佰亨資訊有限公司單獨簽發之編號一至編號七支票,以及佰亨資訊有限公司簽發、郭俊林背書之編號八支票等兩部分,即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載,始合乎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記載內容。至於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請求,亦有相同錯誤,故諭知如主文第三項、第四項,並駁回超過部分之請求,併此說明。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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