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告 宋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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