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支票發票人欄雖僅載明「宏茂建材有限公司」,漏載法定代理人「張宏地」,惟關於發票公司、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等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且公告之當事人欄,亦載明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宏地,尚不影響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孫超凡┌──────────────────────────────────────────────┐│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宏茂建材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9年3月5日│201,515元│AX0000000││││張宏地│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