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賠償公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一旅代表人 吳龍政 訴訟代理人 呂佩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威 任間就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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