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0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0號

           送達代收人  程盈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被   告  陳妍潔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6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

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0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 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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