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廖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家鑫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累計233,945元正未給付,其中228,773元為本金;4,779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家鑫於民國111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累計275,291元正未給付,其中270,547元為本金;4,7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家鑫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累計208,606元正未給付,其中203,865元為本金;4,7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5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8773元廖家鑫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0547元廖家鑫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03865元廖家鑫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4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