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1號原告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官甫 律師被告賴永田
廖文勇訴訟代理人 廖宏謀 被告 黃志義 兼訴訟代理人 黃松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754元,惟查原告民國113年1月8日提出之民事準備狀其訴之聲明為:被告賴永田、廖文勇、黃志義及黃松榮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9月14日興土測字110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A2、A3、A4、A5、B1、B2、C之地上物拆除(面積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110,300元(計算式:土地遭無權占用面積652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525元/平方公尺=55,1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56元,扣除前揭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4,754元,原告尚應補繳412,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編號占用被告占用面積(平方公尺)現況A1賴永田18棚架A298房屋A315棚架A413鐵皮屋A53鐵皮屋小計147B1廖文勇96棚架(含鐵門及圍牆)B2272房屋小計368C黃志義、黃松榮137房屋總計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