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權人盛寶皇族學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宏琪 債務人 松鶴 債務人 顏鳳玲 債務人 葉秀惠 債務人 黃素女 債務人 陳麗英 債務人 方聯貴 債務人 彭淡容 債務人 徐美蓉 債務人 李舒婷 債務人 魏東廷 債務人 劉秀蓮 債務人 王美珍
號債務人 黃定泰 債務人 洪陳月貴 債務人 蘇豐榜
一、債務人顏鳳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魏東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劉秀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美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黃定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洪陳月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蘇豐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葉秀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黃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陳麗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方聯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彭淡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徐美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李舒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三條意旨自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鶴發支付命令,本院依戶籍資料及入出境資訊作業所示,債務人松鶴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出境,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松鶴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十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