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務人 劉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壹仟零柒拾伍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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