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施敏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09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8,187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爰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