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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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郡庠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郡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惟其業於民國106年7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對象已不存在,即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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