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劉許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