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周牟桂英 送達代收人 許明桐 律師附民被告 方嘉生 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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